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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职业禁忌不告知劳动者本人,当罚!
时间:2022-08-25 来源: 浏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职业禁忌不告知劳动者本人,当罚!

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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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赵晓燕

今天,先行者推送一个由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同行提供的行政处罚案例, 警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案为戒,以案促改。

202年7月2日,如皋市卫健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中未明确需要复查者的复查时间。调取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中显示,劳动者贾某对“噪声”有职业禁忌、冯某对“甲苯、二甲苯”有职业禁忌、唐某对“大理石粉尘”有职业禁忌,该机构均未将上述三人的职业禁忌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如皋卫健委针对该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一周内整改到位。一周后(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机构仍未将职业禁忌结果告知3名劳动者,遂依规给予该机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本案例中,除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告知体检结果的违法行为外,还涉及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果出异常后,未能告知劳动者复查的内容和复查时间。从本案中可以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是否认真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是否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88-204)的要求。日常工作中,大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不会提及相关项目的检查周期,一方面使得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者进行检查时可能存在漏检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用人单位存在“互利互惠”,利用大多数劳动者无专业医学知识,在职业检查异常的情况下,并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复查,导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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